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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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承德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承德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房屋维修期间自行看管财物费用6500.00元,维修期间外出居住和生活经济补偿19500.00元,合计26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计算。 案件受理费4720.00元,由原告***负担2360.00元,被告承德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