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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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省邛崃市康乐福利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邛崃市康乐福利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6日签订的《订购协议》; 二、被告四川省邛崃市康乐福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购房定金人民币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四川省邛崃市康乐福利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由被告四川省邛崃市康乐福利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