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唐山中元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冀B×××××晶锐汽车的车辆所有权归被告***个人所有;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冀B×××××晶锐汽车的车辆折价款65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公估费165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3元(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51.5元,由被告***负担35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4
发布日期 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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