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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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唐山中元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共有物分割纠纷 |
法院 |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冀B×××××晶锐汽车的车辆所有权归被告***个人所有;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冀B×××××晶锐汽车的车辆折价款65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公估费165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3元(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51.5元,由被告***负担35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