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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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都江堰市金马木质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421民初5148号 原告:四川都江堰市金马木质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永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梅,四川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建,四川宸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眉山市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一环路。 法定代表人:张文泽。 原告四川都江堰市金马木质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眉山市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都江堰市金马木质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四川都江堰市金马木质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超敏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君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