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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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95000元。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第一笔借款本金75000元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9年5月19日起至第二笔借款本金20000元偿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为主张债权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保全保险费36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6元,减半收取计1363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83元,均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