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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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红星支行 保定市力宇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保定市力宇商贸有限公司代垫车款66547.24元及违约金13309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82856.24元;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4元,由原告保定市力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39元,被告***、被告***共同负担18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