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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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冶市茗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到有关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关于大冶市茗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规定的,本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