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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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城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9998万元,并自2020年2月26日开始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7875‰支付罚息、复利至全部清偿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99.96元,减半收取计4399.98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2899.99元,由原告负担1499.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