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欠款本金85432.6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支付截止2018年11月15日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合计16175.25元;并支付此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具体金额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财智金”产品服务协议》、《关于调整信用卡业务违约金收取标准的公告》约定的利率标准和限额计算至欠款结清之日止,但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2元、公告费9元、以上合计2641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300元(已付),由被告***负担2341元(此款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已预交法院,被告***随同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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