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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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文山州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文山州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继续履行双方于2016年4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文山州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截止2020年11月10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52996.46元及从2020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按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计565元,由文山州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2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