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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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蛟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沙子款、运费48500元及利息(利息以48500元为本金,利率按年息6%计算,自2020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元,由被告吉林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