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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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60000元,并给付逾期付款损失(以货款60000元为基数,支付从2019年3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