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赔偿款63573.47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533126310300000155。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3830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15元,鉴定费1430元,共计款3345元,由原告***、被告***各负担167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7
发布日期 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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