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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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于都县金丰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向原告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所欠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逾期罚息978.75元(计算至2019年7月24日);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900000元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利随本清。 二、被告于都县金丰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于都县金丰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54元,由被告***、***承担,于交款时一并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凭证寄回于都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账号:99×××88】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发布日期 | 2020-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