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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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鹿寨康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柳州鹿寨康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付代垫款427435.6元; 二、被告***、***向原告柳州鹿寨康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4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427435.6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 -7- 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柳州鹿寨康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301元,减半收取4650.5元,财产保全费用32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