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合浦宝瑞砂石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2019)桂0521民初41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2019)桂0521民初41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应得的2017年8月30日至2020年4月30日合伙利润505671.76元; 四、被上诉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7年8月至2020年6月的工资136000元给上诉人***; 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前往案外人合浦宝瑞砂石销售有限公司提取存放于该公司的合伙收益4020315.67元,按照***24.5%、***75.5%的比例扣除二人应缴纳的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给案外人合浦宝瑞砂石销售有限公司后,余款再按该比例进行分配; 六、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案件受理费25831元,由上诉人***负担7749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80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831元,由上诉人***负担7749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80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