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青铜峡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宁夏青铜峡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0月30日至2017年12月2日期间的食品货款333801.00元及2017年12月5日至2019年7月26日期间的食品货款36000.00元,共计369801.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2015年10月30日至2017年12月2日期间的食品货款333801.00元自2018年7月1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宁夏青铜峡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59.00元减半收取计3680.00元,由原告宁夏青铜峡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57.00元,由被告***负担34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