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镇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9,108元,并自2018年3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支付2018年3月19日(含该日)前所欠利息23,338.3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990.00元,被告***负担3,3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