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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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经远建筑有限公司 湖南明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 常德市太阳山森林公园建设经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湖南省常德市常德国有林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88439元(含税金166533元、工程预决算造价服务费50220元、招标交易费和审计费用按20.33%的比例承担8772元,扣除尚未支付的工程款13709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2元,减半收取3141元,由原告***负担2136元,被告湖南省常德市常德国有林场负担10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