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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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985.06元、利息2375.45元、违约金223.38元并自2020年4月18日开始按领用协议约定支付欠款利息、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