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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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国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宏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法院 | 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陕西宏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国诚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5362元,减半收取计7681元,由原告陕西宏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588元,由反诉原告国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9 |
发布日期 | 2020-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