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瑞桥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漫园雅创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漫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漫园雅创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漫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瑞桥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九千八百五十万元及利息(以人民币三千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六千八百五十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漫园雅创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漫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瑞桥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十五万九千六百八十一元。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漫园雅创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漫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瑞桥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漫园雅创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漫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瑞桥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五、以上清偿义务,应扣除被执行人北京漫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苏德科清偿的债务人民币五千六百一十一万五千五百九十一元七角一分。 六、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漫园雅创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漫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瑞桥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