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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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麦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鼎诚易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麦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付剩余租金20839.5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麦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2083.96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麦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元(原告上海麦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249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上海麦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49元,其余24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