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昆明隆盛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云南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向原告昆明隆盛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1570元,并支付从2019年7月3日开始至欠款清偿之日为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昆明隆盛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3元,由被告云南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454元,原告昆明隆盛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1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