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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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公告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0)晋0702民初3131号 张秀江: 本院受理原告杨利斌与你、宋旭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晋0702民初31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一、被告张秀江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利斌借款本金3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张秀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李晖 联系电话:0354--3302419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