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7月1日签订的《租车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荣威W5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33,000元(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21日),之后的租金计算至实际还车之日止,按每日300元的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1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