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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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4429491.38元、借款期间利息(以本金45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3日至2016年4月1日按月息9.9‰计算)、展期期间的利息(以45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25日按月息8.4‰计算)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45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按月利率12.6‰计算;以本金4429491.38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9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2.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四川锐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收取诉讼费42236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