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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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车来车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编号××××××××);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述《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车架号××××××××、牌照号为宁AK××**),同时确认该车为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被告***配合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转移登记手续;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被告***的全部未付租金54668.5元及违约金(以每期租金1763.5元为基数,分别自2018年9月16日、10月16日、11月16日、12月16日、2019年1月16日、2月16日、3月16日、4月16日、5月16日、6月16日、7月16日、8月16日、9月16日、10月16日、11月16日、12月16日、2020年1月16日、2月16日、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租赁物价值按本判决第四项确定); 四、涉案租赁物车辆价值依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租赁物所得价款确定,如租赁物价值超过全部债务,超过部分归被告***所有; 五、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 六、驳回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