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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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2019年5月2日至2020年4月28日期间的利息8926元,并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9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