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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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 兴安盟志通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9442.07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59094.51元。 二、***、兴安盟志通物流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137887.2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0.00元,兴安盟志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935.00元;***负担108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