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延边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购买的备案登记在延边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太平街宜居家园7号楼X单元X,产籍号为05-08-X,建筑面积为140.01平方米房屋的产籍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朴万益名下(共同共有人朴今花))位于延吉市延龙路参珠小区**楼**X延房权证字第61××07号、61XX08号,房屋编号:15-6-X-X单元X,建筑面积为103.04平方米房屋的产籍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05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申请保全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