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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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康乐胡同158号远达小区X号楼X单元X,延房权证字第62××33号(共有权人李姬淑,延房权证字第62××34号),产籍号为X,建筑面积:67.82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庆贺街592号东部家园X号楼X单元X,吉(2017)延吉市不动产权第00XX号,房屋编号:XX单元X,建筑面积:92.8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5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申请保全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