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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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6740元[(40200元-2000元)×70%],评估费1960元(2800元×70%),施救费2940元(4200元×70%),停运损失7990.5元(761元/天×15天×70%)}×3/5,以上共计23778.3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6740元[(40200元-2000元)×70%],评估费1960元(2800元×70%),施救费2940元(4200元×70%),停运损失7990.5元(761元/天×15天×70%)}×2/5,以上共计15852.2元;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济宁宇润运输有限公司、临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保全费320元,由被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745元,由原告***负担286元,被告***负担437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担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