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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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36435.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被告***垫付的11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华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335000元; 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被告***垫付的11000元; 五、上述款项转入玉山县人民法院账户,账号为60×××78,开户行为玉山三清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44元,减半收取5872元,由原告***、***负担77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4000元负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华强支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