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县支行借款本金136888.47元、利息12689.27元及自2019年10月31日起新产生的相应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济宁市鑫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济宁市鑫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0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济宁市鑫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缴的部分,待执行时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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