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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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车损、复印费共计141596.58元。将该款汇至成武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成武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成武支行,卡号:37×××42)。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评估费共计4240元。***已支付原告5000元,折抵赔偿后,原告因返还***760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列第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2元,由原告***负担312元,被告***负担319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时增加3190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4
发布日期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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