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康之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山东济宁康易来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康之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66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820元,由申请人山东济宁康易来医疗器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