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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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龙灏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汶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鲁0830民初4367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汶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774189927F。 法定代表人:田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台,山东多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台,山东多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济宁龙灏置业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575487390P。 法定代表人:吴万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平堂,汶上圣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汶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济宁龙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山东汶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270240元及逾期利息并支付违约金;2、判令被告返还工程质量进度保证金80万元及占用期间利息;3、判令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因实现债权产生的所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隆兴华府2#楼工程(详见LH2014.09.0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涉案工程建付筑面积约9556.8m2,总价款为12997084.8元。同时约定了工程款支付的时间及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如约施工,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4年12月16日(即11+1层主体及二次结构完工后十日内)支付5198833元(合同总价款12997084元*40%),被告延期至12月20日仅支付60万元;2015年1月25日主体全部完成后,被告应支付总价款的50%,被告拖延至2015年2月13日才支付170万元,实际未支付金额为1270240元,被告行为严重违约。上述欠款原告方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被告拒不支付工程款、拒绝返还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严重损害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现通过诉讼实现权益,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项请求。 济宁龙灏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一、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实际应付工程款的50%(待依法确认实际应付工程款具体数额后确认数额);二、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工期延误违约金1871586元;三、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25日,反诉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反诉被告山东汶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反诉原告发包的汶上县隆兴华府2#楼工程。合同约定工期340天(合同第2页第三条),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合同第三部分第八条35.2款(合同第28页)同时约定“延期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除合同,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项目且合格,不论多少均待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清算,价款按完成量的50%支付”。然而直到2016年3月10日反诉被告仍未如期完工且自动离场,导致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综上,根据合同约定,反诉被告只能得到完成工程量50%的工程价款,多出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反诉被告延误工期的违约行为给反诉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反诉,请法院依法支持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汶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放弃870240元的诉讼请求,仅要求济宁龙灏置业有限公司支付120万元,济宁龙灏置业有限公司分二次付清(2020年1月24日前支付60万元,2020年6月1日前支付60万元,山东汶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该120万元由***领取)。如济宁龙灏置业有限公司不按时足额支付,则原告(反诉被告)不再放弃870240元的诉讼请求,可以在本协议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按照2070240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时济宁龙灏置业有限公司已经缴纳的部分,以2070240元为基数扣减,山东汶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人民法院的执行款亦由***领取)。 二、济宁龙灏置业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反诉请求,不再要求按照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汶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完成工程量的50%计算应付工程款,不再要求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汶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三、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汶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协助济宁龙灏置业有限公司完成涉案工程验收工作,双方如有分歧,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 四、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因隆兴华府2#楼的债权债务消灭;其他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697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汶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82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济宁龙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存政 审判员 吴爱国 审判员 赵新泉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潇洒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