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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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西藏玩者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北京康安利丰农业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货款以及运输费共计1203461.88元; 二、西藏玩者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北京康安利丰农业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203461.8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北京康安利丰农业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28元,由西藏玩者餐饮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