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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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营庆隆商贸有限公司 东营市东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垦利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 垦利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庆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垦利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以9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05月27日至2018年05月17日止,按6.525%年利率计算); 二、被告东营庆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垦利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9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9.7875%年利率计算); 三、被告东营市东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东营市东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营庆隆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00元,由被告东营庆隆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市东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