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西洪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名誉权纠纷 |
法院 | 洪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洪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核销原告***2007年7月25日的200000元借款。 二、被告山西洪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消除原告***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不良记录。 三、被告山西洪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原告***1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计2555元,由被告山西洪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