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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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95,800.35元、截止2020年11月11日的利息17,713.99元、罚息467.16元、利息复利390.01元及从2020年11月12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利息复利(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未清偿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3325%计算;利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17,713.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3325%计算);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因诉讼支付的诉讼保全申请费3,153.00元;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贵阳市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黔(2017)经开区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抵押登记号:黔(2019)经开区不动产证明第××号]拍卖、变卖、折价后的价款在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90.00元,减半收取4,49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