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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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敖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浙1022执2229号 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敖支行、吴伟胜、吴伟地: 申请执行人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敖支行与被执行人吴伟胜、吴伟地申请支付令一案,(2020)浙1022民督291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敖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伟胜、吴伟地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浙1022执2229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