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博泰纸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兆丰盈纸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市兆丰盈纸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货款498476.9元,并以498476.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支付从2019年11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给原告广东博泰纸业有限公司。

二、被告佛山市兆丰盈纸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60000元律师费给原告广东博泰纸业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0元、保全费3520元,两项合计8230元,由被告佛山市兆丰盈纸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在支付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径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9
发布日期 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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