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0814.23元、违约金人民币632.92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7月10日利息人民币1966.09元;从2018年7月11日起,仍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案受理费1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8-03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