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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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初727号民事判决有关一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的负担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初72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项; 三、限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返还借款本金456,669,204.82元及罚息(罚息截止至2019年9月20日为36,333,848.86元,并从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456,669,204.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7175%计算,罚息不得再计复利); 四、当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三项所确定的义务时,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有权以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238套房产(详见附件一、附件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当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三项所确定的义务时,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有权就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对江峰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的应收账款,对陈少莉的应收账款,对艾民在2016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13日的应收账款,对名盛广场负二层至负四层停车场收费、首层、首层夹层、二层、四层的所有停车费及物业管理费用,对刘洪辉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9日期间内的应收账款,对天河城百货在2016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六、当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三项所确定的义务时,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南华深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有权向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618元,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