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利辛县利达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 江苏省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8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40737.44元,其中支付原告***5857.34元,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34880.1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49034.7元,已垫付53000元,还应赔偿696034.7元,被告利辛县利达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濉溪县支行,账号:62×××7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255元,由原告***、***负担89元,被告***、利辛县利达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99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负担1174元。原告已向法院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