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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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四川恒永建材有限公司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南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限额1000000.00元,期限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恒永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