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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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南京新禧贸易有限公司 南京金华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金华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559404.88元,利息5500.21元,罚息776870.78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26,此后的罚息按年利率9.9003825%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10万元。 二、被告南京新禧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金华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依据本判决第一项所负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果被告***、南京金华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依法处置被告***用于抵押的坐落于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XX大道X号南京XXXXX城X区X幢105室、106室、107室、203室、204室、303室的房产、被告***用于抵押的坐落于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XX大道X号南京XXXXX城X区X幢108室、304室的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9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以实结算,由六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日期 | 2020-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