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省泰立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金泰风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省泰立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汉金泰风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36650元及违约金683元,合计137333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金泰风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2元,由原告武汉金泰风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9元,由被告湖北省泰立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